工作报告
2015年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5-02-1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522


在青田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阙建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4年工作回顾


2014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自身监督和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平稳推进。


一、依法公正履职,保障法治青田建设


充分发挥打击、预防、教育、保护的职能作用,为平安青田建设、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有力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共受理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416人,已办结407人,批准逮捕356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931人,已办结907人,提起公诉833人,移送市检察院起诉6人。依法快捕快诉严重刑事犯罪,批捕故意杀人、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犯罪嫌疑人24人,起诉25人。加大对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打击力度,批捕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嫌疑人130人,起诉148人。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继续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1件12人,其中贪污贿赂类案件9件10人,渎职侵权类案件2件2人。突出查办大案要案,所立案查处的案件中,5万以上大案9件10人,现职科级以上要案2件2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开展了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现已成功追逃2人,其中劝返出逃欧洲21年的叶某某案,是目前省内被成功劝返、境外在逃时间最长的一例。


促进社会治理深化细化。深入仁庄、油竹等13个乡镇(街道),认真开展省检察院部署的“千场预防职务犯罪宣讲进乡村”活动,1000余人接受廉政警示教育,提升了干部队伍和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坚持机制创新,创建职务犯罪“蓝、黄、橙、红”四色预警制度,向季宅乡等三个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受到省、市检察院的肯定。针对全县学校营养餐资金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在县教育局的配合支持下,经多方调研,形成《关于对青田县学校营养餐补助资金管理的预防调查报告》,为规范我县学校营养餐资金管理、使用做出努力。


二、坚持主动作为,服务全县工作大局


把握司法为民本质要求,不断深化检察职能内涵,充分发挥检察工作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功能和作用。


积极服务县委中心工作。紧紧围绕全县“五水共治”、“三改一拆”、金融改革等重点工作,扎实推进环保检察和金融检察,有效发挥法治护航作用。办理非法排放污水、污染河流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9件,起诉23人;办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案件5件,现已起诉4人。发挥温溪、船寮检察室职能作用,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发现并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全力保障群众切身利益。会同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集中整治活动,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法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15件,起诉23人。深入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依法查处医疗系统工作人员受贿犯罪4人、林业系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2人。认真贯彻县委落实“省委十大整改行动”责任分工方案,整治基层干部在征地拆迁中骗取、截留、私分征地补偿款的问题,立案查处挪用村集体征地补偿资金和村民征地补偿款犯罪1人。


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努力做到宽严适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共依法对51人作出不捕决定,对68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推行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制度,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和解30件48人;重视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116宗。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38件,初核举报线索9件,对8名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三、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牢牢把握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强化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及应当逮捕、起诉而未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监督,共依法监督立案2件5人,追诉漏罪漏犯12件15人,其中11件17人已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3件3人正在审查起诉中。加强对不应当立案和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监督,共监督公安机关撤案3件3人,不构罪不捕7人,绝对不起诉9人。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提出抗诉1件1人。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加强对民事审判、执行行为的监督,提请市检察院抗诉1件,初查虚假诉讼线索2件。重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处工作,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5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督促行政执法单位履行职责并作出相应处理6件;切实开展督促起诉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收回拖欠的土地出让金1亿余元。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围绕在押人员生活保障、羁押期限等问题,强化监管活动监督,向监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被采纳11件,建议行政机关对有关人员行政处理1人。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督促收监执行5人,纠正漏管1人。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并被采纳8人。


四、坚持从严治检,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加强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自身执法监督,提升依法文明办案水平。


加强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开展先进事迹宣传,加强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对照“四风”问题,通过开展检务督察、健全“内控制度”等措施,整顿文风会风、执行禁酒令等问题,建设清正廉洁高效队伍。根据“两法”修改后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队伍业务素能明显提升。获评省级“先进基层人民检察院”;被市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1次、个人三等功4人次;4名干警通过司法考试,继2007年之后,我院干警再获全市司考状元殊荣。


规范自身执法。认真落实省检察院《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行为,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或疲劳审讯等非法手段获取供述,促进依法文明办案。严格办案流程,自侦办案讯问、询问一律在办案工作区进行,办案工作区由司法警察大队负责审批管理,技术部门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内部全程公开透明。进一步规范办案场所建设,完成对办案工作区的升级改造,并通过省检察院的合格验收。


强化执法监督。认真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积极参与人大组织的专题调研和专项检查,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推进阳光检察,加强检察官方微博建设,加大检察工作情况信息推送力度,提高执法办案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扎实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案件受理、办理和审批全程网上运行,强化对办案的动态管理和内部监督。


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的成绩,是在县委正确领导、县人大有力监督和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取得的。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各位代表、委员,向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尽管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面对保障深化改革的新任务新要求,一些干警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还有差距;二是保障民生民利,尤其是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的力度还有待加强;三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水平有待提高等等。对此,我们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15年工作思路


2015年,我院工作总的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县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强化自身作风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检察工作水平,为“建设美丽青田、创造美好生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围绕“两美”青田建设目标,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认真研究深化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把检察工作融入执法、司法、普法等环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多发性侵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坚持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做好舆情民情沟通,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延伸检察触角,推进基层检察室建设,利用检察室扎根基层、便民利民的优势,加强法治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化解和预防社会矛盾纠纷。


二、着力推进腐败惩防工作。开展对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领域职务犯罪的专项惩治,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保障民生民利。更加重视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努力在传唤、拘传、审讯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推进制度化预防和侦防一体化建设,切实提高职务犯罪预防的专业化水平。


三、不断强化执法活动监督。严把批捕、起诉关口,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继续深入开展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监督,严肃查处执法司法领域腐败犯罪,促进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认真贯彻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加强对行政诉讼和执行监督,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监督纠正行政执法不作为现象。


四、切实抓好检察自身建设。继续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续整改”和“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持续治理“四风”问题,巩固和扩大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努力建设过硬检察队伍。加强队伍专业化培训,重视招录和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提高整体素质能力。深化阳光检察工作,依托全国统一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健全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制度,增强检务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下,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严格司法,改革创新,奋勇争先,为我县的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见报告第2页第11行):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4年10月起,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2、四色预警(见报告第2页第18行):《青田县预防职务犯罪预警制度》将预防职务犯罪预警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级别,并根据预警级别不同,发出预警通知并开展相应的预警后续动作:由单位自行完善规章制度;督促限期整改;督促限期整改,并约谈单位负责人和个人;约谈单位负责人和个人并发送预防检察建议书、督促完善和建立规章制度。


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见报告第4页第3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零五条规定: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人民检察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5页第6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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