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2013年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人大报告
时间:2013-02-0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3年1月21日在青田县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阙建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一年来的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2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2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执法办案为重点,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检察工作有了长足发展。


一、强化刑事检察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做好打击犯罪和化解矛盾的有机结合,全力做好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深入开展打黑除恶、禁毒、禁赌等集中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475人,提起公诉935人,移送市院起诉31人,批捕和起诉人数同比去年分别上升13%和56%。突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批捕故意杀人、强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类犯罪19件21人,起诉77人。加大对危害民生犯罪的打击力度,批捕“两抢一盗”犯罪130件183人,起诉225人;批捕开设赌场犯罪17件37人,起诉69人。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快批捕、起诉,确保在检察环节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切实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在批捕起诉工作中,对初犯、偶犯、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犯罪、群体性事件引发刑事案件中的一般参与人员等落实宽缓刑事政策,共依法对63人作出不捕决定,对19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减少社会对立面,增进和谐因素。深入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对因邻里家庭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轻伤害等案件,积极促进被害方谅解,对涉罪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努力修复社会关系。积极探索涉罪流动人员批捕、起诉依法平等办理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涉罪流动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制度,共对22名外来人员犯罪作出不捕决定,占全年不捕总人数的35%。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围绕县委“优化发展环境年”工作主题,深入推进建设环境大整治工作,共批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17件21人,起诉52人,有力维护我县经济秩序稳定。积极参与“平安青田”创建系列活动,深入探索“检调对接”机制,主动把检察工作融入社会大调解工作格局,我院司法调解中心成功调处一起历时十三年的双方涉访案件。认真做好信访排查和干部接访活动,妥善办理群众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109件。积极开展进村入企活动,协助相关单位做好释法、疏导、法律服务等工作,推进检察环节的社会管理创新。


二、强化反腐职能作用,努力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总体部署, 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工作,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继续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6件19人,同比去年查处人数增加46.15%,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1件14人,渎职侵权案件5件5人。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大案8件11人,科级以上干部要案4件5人。


突出查办关系民生案件。顺应群众呼声,重视对反腐败形势的研判,着力查处妨碍发展、危害民生、影响稳定的行业性、领域性窝案串案,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的办理。共立案查办发生在执法领域渎职犯罪5人;发生在执法领域受贿3人;发生在招投标领域受贿1人;发生在文化领域受贿2人。


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立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对职务犯罪特点的把握,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律性研究,以案件剖析会等形式深入到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强化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预防。深入开展预防教育,组建讲师团进党校、进机关,为全县近300名乡镇、街道干部和县住建、电力、国税等部门共500余位干部、职工上廉政教育课。更加注重源头性的制度预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并成为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的准入环节,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


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应当逮捕、起诉而未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的监督,共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8人,纠正漏捕4人,纠正漏诉18人;加强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开展“另案处理”案件专项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未处理案件专项立案监督,有效防止对涉罪人员作“另案处理”的后续侦查措施不及时、对行政执法中发现构成犯罪的以罚代刑、未移送司法机关的问题。


加强对审判活动和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规范重大案件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等制度,强化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积极推进量刑建议工作,共发出302份量刑建议书,均被法院采纳。不断强化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抗诉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针对国有资产流失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等情况,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16份,挽回国有资产损失2300多万。


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完善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共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6人。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开展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核实监外执行罪犯最新动态数据580人,纠正脱管、漏管、监外执行4人。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设完成看守所联网工程,实现驻所检察室与监管单位的信息联网、动态监控,加强对监管活动、减刑假释和社区矫正的动态监督。


四、强化检察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建设和基础建设,加强接受外部监督制约力度,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认真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强化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始终把班子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来抓,树信心立要求、抓班子当示范、严制度管队伍,切实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扎实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把教育培训的重心转向重要理论培训、检察工作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的研讨以及实战演练上,促进干部锻炼成长。认真组织干警参加全省公诉、侦监等系统的竞赛活动,有三位干警分别获得浙江省优秀公诉人、浙江省优秀法制副校长、丽水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优秀检察官等荣誉称号。


大力加强检察基础建设。坚持以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为方向,扎实推进检察基础建设。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解决经费保障和业务装备配备问题;加强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完成检察专线网升级扩容工程、看守所联网工程,全面运行各条业务线网上办案系统和业务信息库系统,为检察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深化检察改革和机制创新,经省院和县委批准,在温溪、船寮两个中心镇恢复设立基层检察室,努力在强化基层执法监督、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发挥积极作用。


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制约。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主动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和专项检查,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近距离了解检察工作职能和执法办案情况,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相互制约机制,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依法保障律师辩护权。


各位代表,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县委正确领导、县人大有效监督和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支持。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干警的执法水平和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服务大局的思路和举措需要进一步拓宽和创新;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以更加务实的态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3年检察工作思路


各位代表,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县委确定的“攻坚创新年”,我院将认真学习、深刻把握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加重视自身建设,努力提升执法水平,为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发展作用。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党的十八大关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立足检察职能,有针对性地加强检察工作,有效地以法律手段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坚持在县委的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找准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明确检察机关要承担的责任,力求在县委中心工作中有所作为。继续推进建设环境大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向境外转移资金、恶意出逃、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从重打击阻挠施工、强揽工程、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力求在整治活动和优化发展环境行动中有新的贡献。


二、大力深化检察环节社会管理创新。加强批捕、起诉工作,更加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多发性侵财等犯罪,更加注重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温溪、船寮两个基层检察室的恢复设立为契机,贴近基层、下沉检力、前移检察窗口为抓手,切实了解群众诉求、解决群众困难,进一步促进基层司法公正和公务廉洁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在党委领导的社会管理创新大格局中,建立和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外部配合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深入推进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流动人口犯罪的“同城待遇”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有效矫治等工作,合力解决社会管理重点问题,切实加强检察环节的社会管理创新。


三、着力推进自侦工作平稳健康发展。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关于反腐倡廉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新举措,推进职务犯罪查处工作平稳健康发展。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住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部位和环节,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件。加强对新型职务犯罪特点的研究,加快自侦办案理念和模式的转变,切实提高职务犯罪查处的能力和水平。更加有效地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作用,深入推进和不断完善行业预防、警示预防、预防公共宣传、预防建议等工作。更加注重源头预防,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同步预防,突出加强完善预防制度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四、继续加强诉讼法律监督主动意识。以学习贯彻新刑诉法为契机,加强法律监督的主动性,推进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新刑诉法及新的刑事诉讼规则的学习消化,深刻领会立法意图,准确适用新法处理案件,有效应对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和刑事检察内涵增加的挑战。建立健全简易程序出庭支持公诉制度,积极探索办案新模式,提高办案效率。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民诉法,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定位,加强对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活动、调解活动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用好检察建议、调查核实等监督方式和手段,实现民事检察监督从主要对民事裁判进行监督发展为对诉讼程序、诉讼结果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全面推进民事检察工作。


五、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着力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规范执法理念,提高执法素养。深入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切实提升法治建设新形势下队伍的适应性,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素质好、开拓能力强的检察队伍。突出加强队伍作风建设,以深化检务督察为抓手,狠抓检风检纪建设和执行力建设,不断规范检察执法行为。以全省检察机关科技强检下一个五年发展规划的实施为契机,推动科技强检工作再上新台阶,进一步推动科技在检察工作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积极推行“检务公开”,加强检察宣传,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振奋精神,锐意进取,为侨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两抢一盗”(见报告第2页第1行):指近年来被列为打击重点的抢劫、抢夺、盗窃(包括入室盗窃和盗窃机动车)等三类多发性侵犯财产案件。


2、宽缓刑事政策(见报告第2页第7行):指检察机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3、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见报告第2页第8行):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一些初犯、偶犯、没有对社会造成影响或重大损失且相应的社会影响得到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并达成了协议,司法机关根据刑事和解协议依法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给予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4、检调对接(见报告第2页第18行):是指检察机关与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的对接, 是“大调解”模式在检察环节的充分运用,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调解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


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见报告第3页第19行):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管理和对外提供查询的一项制度。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于2012年2月16日实现全国联网


6、《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见报告第4页第1行):由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活动等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法律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及监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力度。


7、另案处理(见报告第4页第6行):另案处理一般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是指把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本案中分离出来与其他案件共同处理或者单独处理的情况。另案处理的依法行使,对于杜绝超期羁押、将被告人尽快交付审判、增强打击犯罪的时效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8、以罚代刑(见报告第4页第9行):以罚代刑,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行为。


9、量刑建议(见报告第4页第12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指公诉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代表检察机关就被告人的定罪问题提出明确请求的同时,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主张的一种司法请求权。量刑建议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人权,进而实现刑事诉讼的完整正义。


10、社区矫正(见报告第4页第18行):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归回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11、基层检察室(见报告第5页第20行):是指基层检察院在重点乡镇、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2009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把加强基层检察机构建设作为新一轮检察改革和基层检察院建设重要内容”的要求,着眼加强对基层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加强和规范基层检察室建设下发意见,要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12、简易程序(见报告第8页第14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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