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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电鱼!青田四男子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完成“生态救赎”!
时间:2018-11-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众所周知,禁渔期是保护水产资源的“传统”措施,却仍有部分不法分子为了一己私利,采取电鱼这种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电鱼是一种对鱼、对人、对环境的危害都非常大的捕鱼方法。电晕的鱼,电流会导致不育,不能进行繁殖活动,对渔业资源也是一种严重的破坏。




  1026日,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就两起非法捕捞案件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四名被告人赔偿因非法捕捞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失。






  1122日上午,青田县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将庭审现场搬到了仁宫乡村头广场,众多村民闻讯纷纷到场旁听该案庭审。庭审中,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就被告非法捕捞行为宣读了起诉讼书,并对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害情况等进行了举证质证。




  经查明,2018515日,被告人赵某、朱某在青田县温溪镇大洋下村河道内,以高压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1.2千克(180尾),被当场抓获。20185122时至522时,被告人蒋某、金某在青田县大奕坑溪口段水域内,以高压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16公斤(154尾)。四名被告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予以处罚。法庭当庭判令被告金某某罚金3000元,被告人蒋某某罚金2000元,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罚金2000元,同时要求四名被告投放23000余尾的鱼苗。






(庭审现场)




  法庭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在法官、检察官等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向小溪流域投放了23000余尾的鱼苗,积极修复生态环境。




  办案检察官表示,此次到被破坏的环境资源当地开设巡回法庭进行审理,不仅很好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同时也起到了以案释法教育群众的作用,有助于减少沿河居民的非法捕捞行为,进一步引导群众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群众实施环保行为,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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