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2019年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8-08-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 年 2 月 27 日


在青田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阙建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8 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始终突出“深化法律监督、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线,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力服务保障中心工作,努力推进自身转型发展,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发挥检察职能,维护社会稳定有新成效 


坚决贯彻省、市、县委及上级检察院决策部署,注重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保障民生,促进侨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有力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聚焦平安青田建设,充分履行审查逮捕、起诉等职能,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犯罪 352 人,经审查批捕 266 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犯罪 715 人,经审查提起公诉 497 人。始终保持对各类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批捕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 23 人、提起公诉 21 人;批捕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 143 人,提起公诉 154 人。切实净化社会风气,批捕“黄赌毒”犯罪 45 人,提起公诉84 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批捕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 43 人,提起公诉 87 人,办理了涉案金额高达 12.8亿元人民币的林某某等 19 人非法经营外汇案件,有效震慑犯罪。


有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检察院有关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关于全力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县委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联合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案件会商,严格审查把关,形成打击合力。共受理审查批捕涉黑涉恶犯罪 22 人,受理审查起诉 16 人,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中,引导补充抢劫、寻衅滋事犯罪证据,认定其为“恶势力”,罪犯李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有效扫除了长期为恶学校周边的黑恶势力,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有力保障民生重点领域。扎实推进生态检察,守护绿水青山,批捕滥伐林木、非法捕捞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16 人,提起公诉 63 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从严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联合开展食品安全专项行动,促成有关部门对全县 150 余家网络送餐单位和 100 余家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依法办理以“金融创新”为幌子的网络 P2P、集资诈骗等犯罪,从严从快批捕陈某某等“赢基财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开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与行政、司法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依法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会同人社部门为 70 余名农民工讨回拖欠工资。


二、深化法律监督,促进公平正义有新作为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根据省检察院统一部署,在县公安局设立检察官办公室,通过信息共享、定期查阅、案件会商、动态跟踪等方式,加强对案件的全程监督。加强检警协作,提前介入万阜故意杀人、温溪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6 件,积极做好引导侦查、风险排查、舆情导控工作。加大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重点监督以罚代刑、违法取证等问题,共监督立案 20 人,追捕追诉 5 人,绝对不起诉 3 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7 份,排除非法证据 3 份,颜某诈骗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精品案例。


强化审判、执行活动监督。落实审判监督、听取律师意见等机制,提起刑事抗诉 3 件,提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1 件;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审判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执行活动监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23 件,一件案件获评全市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优秀案例;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破除“坐牢不交钱”思想,对21 名罪犯未执行财产刑进行专项执行;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向监管部门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3 份,对 2 名违反监外执行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建议收监,办理了全市首例看守所提请减刑审查案件。


强化检察公益诉讼。稳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主动向县委、人大报告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出台文件予以支持保障。加强部门协作,与法院、公安、信访、环保等单位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挂牌成立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受理举报线索 42 条。围绕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立案 79 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16 件,督促有关部门收储国有土地 6000平米,清空被非法占用国有土地 8000 平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7 件,督促犯罪人员向瓯江流域投放鱼苗 16万余尾,补植树苗 4 万余株。坚持五个“第一时间”迅速响 应党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从严从快从重办理众鑫公司非法排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联合法院、环保组织观摩庭审,提升案件办理社会效果,相关做法受到省、市检察院主要领导肯定,获评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精品案例。


三、坚持创新发展,提升工作品牌有新特色


着力发挥侨乡资源优势,更加注重凝聚共识、创新发展、创先争优,积极打造侨乡检察特色品牌。


打造“侨”检品牌谋在新处。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涉侨检务“最多跑一次、必须跑一次、一次不用跑”惠侨便侨清单制。成立全省首家检察院机关侨联,着力打造联侨、护侨、安侨、亲侨、清侨五大平台,当好“五大员”。创新检侨联络,在意大利设立海外联络站及分站,更加便捷维护华人华侨合法权益。试行涉侨检察业务远程视频办理机制,探索开展跨洋调解、跨境询问、视频举报和申诉等工作,办理全市检察机关首例跨境刑事申诉案件。涉侨检察工作受到时任中国侨联副主席乔卫批示肯定,并获评全市检察机关十大优秀特色项目,我院侨联获评全市基层侨联组织先进集体。


践行“枫桥经验”抓在深处。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权益,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决定不批捕 81 人,不起诉 99 人,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和解 6 件,向 8 名生活确有困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发放救助金 15.5 万元,促进社会和谐。在办理 46件非法种植罂粟案中,依法对其中 21 名 80 岁以上、患有严重疾病或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向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社会治理、防范违法犯罪的检察建议 29 件。深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依法对 8 名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后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法治进校园”活动走进青田中学、华侨中学等十余所学校。我院办理的傅某某交通肇事案,彰显人性良善之美,获省检察院工作报告点赞,案例及做法在中央政法委、浙江省委、中央电视总台联合摄制的电视政论片《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之路》播出。


服务民营经济干在实处。持续加大对职务侵占、诈骗、盗窃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受理审查批捕犯罪10 人,提起公诉 23 人。开展服务非公经济主题日活动,邀请全县 38 名工商联、商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座谈,共商检察工作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举措。实行领导班子分片区联系企业制度,深入企业开展走访、调研,为企业、员工提供法律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精心办理了一批涉企典型案件,刘某某等人职务侵占案既实现对犯罪的精确打击,又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70 余万元,检察日报、欧洲时报等国内外主流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四、加强自身建设,打造青检铁军有新气象


紧跟时代需求,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注重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各项检察事业更好发展。


狠抓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抓落实”活动和“争先进位大赶超”活动,以青田检察担当落实“丽水之干”。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和巡察工作,全面细化整改方案,严格落实整改事项。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严格落实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深化队伍作风建设,组织党员赴嘉兴南湖学习红船精神,更加坚定理想信念、责任担当。


狠抓队伍素能提升。注重业务学习,用好“浙检大讲堂”、 “丽检讲坛”、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检委会专业学习等平台,保持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常态化。深化组织培训,积极开展集中轮训、网络学习、实地集训等活动,分层分类推进业务培训。加强团队建设,通过组建员额检察官办案组、重大疑难案件专案组、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提升团队办案能力,共有 10 件案件获评省、市级精品、优秀案例。重视岗位练兵,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技能竞赛,涌现出全省政法先进个人、全市优秀公诉人等先进典型、业务尖兵,引领作用持续凸显。


狠抓改革落地见效。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院领导带头办案 159 件,出庭支持公诉 54 次。推动落实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制度,完成第三批员额检察官遴选和司法雇员招录工作。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制约,促进公正司法。主动融入反腐败工作大局,加强与纪委监察委工作衔接,规范问题线索移转,办理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 2 人,提起公诉 1 人。牵头推进一体化办案系统应用推广,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接收案件 179 件,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自觉接受各界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法律监督、公益诉讼、涉侨检察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自觉性;主动邀请代表参加开放日、座谈会活动,组织鹤城、船寮中心组代表走进检察院,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实行院领导班子分片区联络代表制度,通过实地走访、电话约访、集中走访等方式强化联络,拓宽代表监督渠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检察工作,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到院参观、座谈,参与开放日、主题日、公开听证会等活动,零距离体验检察工作。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加强检务公开,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 616条,法律文书 414 份,接待律师阅卷 114 人次;加强检察宣传,开展以案释法,组织现场普法宣讲 20 余场,发表宣传文章 110 余篇,其中在国家级媒体发表 39 篇,在省市级媒体发表 67 篇。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院坚强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向各位代表、委员,向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大局的举措还需进一步细化;二是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问题还需进一步解决;三是智慧检务服务办案、支撑监督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四是队伍专业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对此,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019 年工作思路


2019 年,县检察院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及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检察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和“深化法律监督,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线,推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谱写美丽青田、幸福侨乡新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力服务发展大局。紧扣浙江(青田)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建设,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服务县委中心工作举措,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聚焦平安青田建设,积极参与社会综治、促进善治,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破网打伞”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套路贷等黑恶势力。深入践行“两山”理念,落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措施,持续开展生态坏境领域专项检察,保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二、着力深化法律监督。坚持以办案为中心,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新理念,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做优刑事检察,完善办案机制,突出专业化。做强民事检察,加大惩治虚假诉讼力度和对法院执行监督、支持力度。做实行政检察,深化“两法衔接”,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做好公益诉讼,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良性互动,提升人民群众知晓度、参与度。


三、奋力抓好特色品牌。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普遍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大司法调解、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力度,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生活更美好、社会更和谐。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强化涉企案件诉讼监督,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和在外青商司法需求,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们生产更有信心、权益更好保障。做好涉侨检察工作,创新方方法,完善机制制度,进一步提升侨乡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大力推进改革创新。落实司法责任制,加速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检察官职业保障配套制度改革,更加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和评价机制,加快构建以检察官为核心、以检察业务需求为导向的专业化办案团队。稳步推进诉讼制度改革,建立更加严格的办案规范,严把案件质量关。加快发展智慧检务,推动现代科技与检察办案深度融合。加速推进政法机关一体化办案系统应用推广,全面提升司法办案质效。


五、聚力打造青检铁军。坚持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并重,把讲政治落实到干警的日常言行中,贯彻到全部检察工作中,不断强化“四个意识”,更加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竞赛,进一步提升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深化清廉检察建设,切实抓好队伍纪律作风。实施阳光检察,加强检察宣传,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县检察院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按照本次大会的决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职,不断推动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为美丽青田、幸福侨乡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有 关 说 明


一、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 2018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 2018 年颁布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 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诉讼。


根据 2017 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相关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 2017 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有关用语说明


1.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第 4 页第 16 行):负责统一管理公益损害举报线索和诉讼违法控告线索,受理范围主要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中,相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或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存在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监狱、看守所等机关在收押、监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事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等。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 5 页倒数第 5 行):2018 年10 月 26 日通过并实施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一体化办案系统(第 8 页第 1 行):指政法机关使用各自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对接一体化办案系统,开展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网上办案协同。通过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流程再造,破除政法各单位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之间存在的数据壁垒,构建政法机关一体化协同办案体系。


 


4.虚假诉讼(第 10 页第 5 行):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我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暨 12309 检察服务中心,提供法律咨询、案件受理、控告申诉、案件信息查询、律师接待等服务。热线电话: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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