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2018年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8-02-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年2月5日


在青田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阙建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7年工作回顾




2017年,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县委工作部署和检察工作主题,深入践行绿色司法,着力强化法律监督,稳步推进各项改革,推进全面从严治检,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一、深化检察职能,服务改革发展大局


认真履职,打击犯罪保平安。围绕百姓平安需求,充分履行查逮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各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犯罪,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全年理审查逮捕案件253件330人,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22件708经审查批准逮捕250人,提起公诉534人,移送市院起诉4人。其中批捕故意杀人、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刑事犯罪7人,起诉13人,移送市检察院起诉2人;批捕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10人,起诉181人;批捕“黄赌毒”等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犯罪29人,起诉129人。扎实做好党的十九大、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等重大活动维稳安保工作,及时介入重大敏感案件,做好案件办理、风险排查、舆情导控等工作。


创新举措,服务非公树品牌。围绕侨乡特色,认真落实“保障华侨侨资安全、优化侨企发展环境”系列举措,发挥侨界联络员桥梁纽带作用,畅通检侨联系。加强对非公企业的走访联系,开展“百名检察官联百企”活动,建立分片联系制度,汇编服务非公宣传手册,主动了解企业司法需求精心办理了一批典型涉企案件,办理的侵犯意尔康知识产权案入选丽水检察机关“十大服务非公好故事”、获评“绿色司法十大精品案事例”。丽水新闻对我院涉侨检察的创新做法进行了报道;全省检察长工作交流会上作服务非公典型发言。


绿色司法,审慎办案促和谐。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变重打击轻保护办案观,降低轻刑案件起诉率、审前羁押率。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批捕81人,不起诉123人,轻刑案件起诉率、羁押率有效下降。注重精细化办案,办理了一批法律效果好、社会效果佳的案件,傅某某交通肇事案被新华社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客户端等媒体报道,3·15打假“迪奥”“香奈儿”皮具案被中新网、最高检微信公众号等报道。


二、坚持司法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需求


生态检察助力美丽青田建设。围绕县委创优城乡环境目标,立足群众对生态环境期待越来越高的实际,扎实开展生态检察工作。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共批捕污染环境犯罪1人,起诉29人,建议行政机关移送6人。探索办案+生态修复模式,办理生态修复案件11件,有关生态补偿金缴存和使用的问题探索获省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检察长谈生态检察工作在市电视台播出。积极开展剿灭劣Ⅴ类水各项活动,成立全省第一支检察官治水观察员团,参加“水”与争锋电视知识擂台赛并取得决赛第3名,选手突出表现成功塑造“检察网红”形象,为剿劣宣传提供检察元素,为打赢“剿劣战”提供检察智慧。


回应关切强化民生民利保障。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关切,深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监督。建议行政机关依法移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4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1人。围绕群众反响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批捕28人,起诉20人;从严从快办理4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虚拟定位的方式、以“六合彩”投资的名义诈骗华人华侨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共治善治。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注重修复社会关系,促成刑事案件和解8件,向3名刑事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3余万元坚持诉访分离,引导群众依法信访,共受理信访案件51件、刑事申诉案件1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未成年人初犯、偶犯等轻微犯罪依法不起诉7人;加强教育预防警示,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爱·相随未成年人预防性侵手册获评全市优秀法治教育宣传手册第3名。


三、聚焦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绕“规范监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求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5人,其中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对3份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中违法情形的监督,提出纠正意见4次


强化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依法提出抗诉2件,法院均予以改判。认真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7名不适合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被采纳。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全面核查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犯罪,督促40名罪犯缴纳罚金。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定期对乡镇司法所进行巡查,建议对3名严重违反规定的矫正人员予以收监,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重视检察环节民事行政诉求,依法审查处理各类民事行政监督案件12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与公安、环保、水利等部门的协作,推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办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5件,发送督促依法履职检察建议5份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公益诉讼工作并得到大力支持,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6件。


四、全面从严治检,夯实检察自身建设


狠抓改革工作落地生根。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强烈的责任担当,严格按照各个时间节点,积极稳妥地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顺利完成第二批4名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完成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分类定岗;年中我院首批员额实际仅有13名,其中班子成员6名,在员额少案件多矛盾突出的情况下,班子成员主动到一线办案,挑起了办案重任。坚决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积极配合做好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三个部门10名检察人员、14个政法编制转隶;加强与监察委工作衔接,认真做好监察委移送案件审查起诉工作。


狠抓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抓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专题学习讨论、开展“重走红军路”等主题党日活动,相关活动被浙江检察网、青田新闻、青田侨报等多次报道,一名干警获“喜迎十九大”微型党课比赛二等奖。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竞赛,分别获评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十大以案释法优秀案例”、全市“十大优秀公诉意见书”等。


狠抓自身纪律作风建设。以市院推行的廉情日志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创新实行班子例会制度,及时传达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工作任务、重要工作推进;将党风廉政建设排为第一议程,强化责任意识,常态化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开展纪律条规知识学习和竞赛活动,扎实开展“干净干事创新业”作风建设专项活动和“庸懒散”专项治理活动,从严抓好干部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一例“庸懒散”专项治理正面典型事例被浙江新闻客户端、青田侨报等媒体报道。


狠抓检察基层基础建设。坚持以提升检察监督能力为核心,多措并举,全面推进“四化”建设工作完成。着眼以科学技术支撑、推动和引领检察工作,推行案件全程网上办理,逐步推进远程审讯、远程接访等系统建设。推进船寮检察室建设,探索检察工作向基层延伸,着力打造以生态检察为主题的全省一流基层检察室。积极推进案件信息查询、律师申请阅卷等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202人次、一次都不用跑事项27人次。


五、自觉接受监督,促使权力规范行使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更加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积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严格执行和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建议。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司法体制改革、公益诉讼等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出台强化代表联络工作制度,加强与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通过上门走访、推送检察信息等形式强化检察情况通报。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实行班子成员分界别联系委员制度,加强与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建议。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座谈会、“法治进校园·护航未成年人成长”检察开放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走进检察工作,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重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对一件拟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建立检务公开工作专班,深化“阳光检察”,发布程序性信息694条,公开法律文书352份,接待律师63人次,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好检察宣传工作,共发表宣传报道170余篇,发表数连续两年全市九个基层院第一,青田检察微信进入全省检察微信排行榜第十、区县级排行榜第六,检察宣传影响力有效提升。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不断进步,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县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向各位代表、委员,向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检察职能发挥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有较大差距;检察业务工作存在短板,发展不充分不平衡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干警司法观念、司法方式不能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新要求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办理高科技犯罪、互联网犯罪等新型犯罪案件的专业能力提高仍任重道远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紧盯不放,下大力气解决。




2018年工作思路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我县在新时代奋力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十分重要的一年。我们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工作部署,积极投身平安建设,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监督工作,提升公正廉洁规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为青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一)坚持服务大局,强化履职担当。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进一步健全和细化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举措。积极参与和推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认真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着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危及人民群众最根本、最切身利益的犯罪。围绕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期待越来越高的实际,坚持在打击中保护生态、在办案后注重修复环境、在强化作为中助力绿色发展,奋力走好青田特色的生态检察路子,更好服务青田“全面建设绿富美”。持续推进服务非公经济、“优化侨企发展环境”系列举措的升级和落实,精心办案、精准服务,努力打造侨乡检察特色品牌。


(二)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检察监督。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司法新需求,强化对裁判结果、审判人员违法、执行活动的监督。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坚持行政诉讼监督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并举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准确把握检察工作新的历史方位,做实做强法律监督尤其是诉讼监督这一主业,维护法治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利用诉前程序、检察建议、直接起诉等手段,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坚持规范司法,落实检察改革。认真组织开展司法规范大检查活动,进一步深化绿色司法理念,更加注重改进司法方式,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与司法改革要求相适应的工作模式和评价体系,健全员额退出、增补机制,实现员额进出常态化、制度化。抓住司法责任制的“牛鼻子”,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官绩考核等措施,确保谨慎用权、正确用权、干净用权。积极稳妥推进刑事速裁程序、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相关改革,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四)坚持从严治检,打造青检铁军。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刻学习领会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强化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不动摇,锲而不舍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持之以恒开展正风肃纪,促进干警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聚焦检察工作实际需要,健全教、学、练、战一体化教育培训机制,提高运用法律政策能力和防控风险能力,增强利用新媒体做好工作的意识和能力,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县检察院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按照本次大会的决议,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定信心,精准发力不断开创青田检察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美丽青田、幸福侨乡作出新的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绿色司法【报告第1页18行】: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遵循司法规律为导向,以规范、理性、文明司法为核心,以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为本质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的负面产出,促进良法善治。


2、降低轻刑案件起诉率报告第2页21行】:是省检察院提出的“三降一补”中的一个方面。“三降一补”是指:降低轻刑案件起诉率,控制入罪入刑;降低审前羁押率,减少轻刑案件羁押;降低不依法不文明办案投诉率,全面规范司法办案;补齐检察公共关系建设短板,加强与社会互动,讲好检察故事,更好地接受监督。2017年,针对醉驾案件占我省刑事案件总量近六分之一、且多数未造成事故的情况,省级政法各单位统一出台缓刑、不诉等标准,全省醉驾案件起诉数同比下降39.2%。


3、公益诉讼【报告第5页6行】: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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