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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长履职+巡回审判!县检察院就一起破坏林地案要求被告人赔偿林业碳汇价值损失
时间:2023-01-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12月9日上午,由青田县检察院提起的陈某某、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青田县温溪镇温东公园进行巡回审判,该案由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小兰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莉芳出庭支持公诉。

 2019年底陈某某伙同邱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挖林地。经鉴定两人非法占用林地达14.68亩。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因此,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某、邱某某不仅要补植复绿,而且要赔偿林业碳汇价值损失。

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12463元以及被毁坏林地直接导致的碳汇损失人民币13300元。本案也是丽水市地区首例在文书中明确要求购买碳汇的判决。


   

  青田县检察院检察长曹莉芳在开庭进行法庭教育时说道:近年来,青田县委县政府陆续出台了《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林长制会议制度》等多个制度规范,明确将建设“平安森林、诗画森林、富民森林、碳汇森林”作为各级林长工作的重要任务,这也说明县委县政府对保护森林资源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政法机关也将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的部署,严厉打击侵占、损毁林地、林木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以法治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青田县检察院也将持续深化履行生态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生态司法的实践,助力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助力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愿景的实现,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全力服务保障县委打造“两个先行”青田样板,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碳汇小知识
1.

什么是碳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后续补充条约《京都议定书》对于“碳汇”、“林业碳汇”进行了明确界定:“碳汇”是指:土地利用与土地利用变化活动,如造林及农业土壤等对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吸收、固定、存储作用。“林业碳汇”是指:利用森林的储碳功能,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减少毁林、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简而言之,“碳汇”就是通过恢复森林资源,吸收大气中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在此基础上,以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为发展标准产生的经济就是“碳汇经济”。

2.

“碳汇”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的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在陈某某、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对温溪镇温溪村山岙底七座山山场的生态资源造成了破坏,对该案进行“碳汇”认购有充足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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