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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案丨有些“码”,不是你想卖就能卖
时间:2022-05-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丽水检察开设法治题材

【寻·案】专栏

通过镜头找寻检察机关办理的

极具代表性的案件

展现新时代检察官的生动办案故事

以及“为民办实事”的赤诚之心

 

只需点几个按键

花费几秒钟

就可以获取一条验证码并出售

轻轻松松赚取十几元

这样的“兼职”

你心动吗?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周某某在青田经营一家手机店,店内办理手机销售、帮客户开卡等业务。2019年12月的一天,平日有业务往来关系较熟的王某(另案处理)给周某某介绍了个“兼职”,只需在为他人提供开新卡等服务时,将他人的手机号码发送到特定的微信群中,收取短信验证码后再发到群里,注册成功就可以赚钱。

 

周某某心想,只是发发验证码,帮人注册账号,这肯定不违法啊。帮人开卡时花几秒钟顺手发个验证码多容易,这“兼职”简直是为我量身定做。

 

当天,周某某就被拉入一个微信群并在群里发送了三四个手机号码及验证码,随手操作一下就收到几十块钱的进账。眼见来钱又快又轻松,周某某便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每天一有空就通过微信群将客户新办理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出售给他人,在归还客户手机时再删除含有验证码的短信,从中牟利。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经查,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周某某利用为客户办理手机卡等提供服务的便利,多次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等公民信息发送至特定的微信群内,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900余元。而这些手机号码和验证码被不法分子用于在各大网站平台上注册账户,薅取网站给予新用户的“各种羊毛”。

 

 

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获取他人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并出售

会涉嫌犯罪吗?

检察官来普法!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中,周某某提供的系他人的通讯联系方式,具有身份识别功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而通过通讯联系方式获取的验证码,在现实生活中起着校验用户身份安全的重要作用,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经青田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通讯服务过程中将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使用以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周某某是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需要从重处罚。

 

 

近日,经青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检察官提醒:2021年以来,青田县检察院受理了包括本案在内的一批手机店从业人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其中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均是在为他人提供开卡、手机维修等服务过程中,发送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并出售。不少人误认为发送他人手机验证码,帮忙注册账户,薅取平台“羊毛”的行为不会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因此并不违法。但实际上,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均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相关行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职业操守。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天上没有白掉的馅饼,别指望一个“验证码”,就能“躺平”赚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两高2017年《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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