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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植复绿,护航青田绿水青山!
时间:2022-03-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春之伊始,枝叶扶疏,生机萌发 ,3月21日,在第10个“世界森林日”到来之际,县检察院联合法院、司法局、林业局、森林公安、高湖镇等部门在高湖镇失火山林开展“补植复绿”活动,助力生态修复。

生态修复树苗1000株


在高湖镇高湖村“水浸山”山场,工作人员们精神饱满,干劲十足。两三人一组,分工合作铲土、扶苗、培土、踩实,每一道工序都一丝不苟,齐心协力栽植苗木,成功种下一株株充满了希望的幼苗。本次种植的苗木为红花油茶,数量为1000株,修复山林的同时还可以为附近村民提供油茶籽,增加村民收入。

合力完善护林机制


随后,各部门就健全完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办理机制召开座谈会,对机制内容进行初步协商,进一步营造合力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法治环境。

“补植复绿”生态修复补偿机制是县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2020年4月,被告人胡某为开垦农田焚烧茅草,燃烧的灰堆向四周扩散继而引发“水浸山”山场森林火灾。接下来,县检察院将对责任人履行生态修复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确保补植复绿工作取得实效。

下一步,县检察院将坚定扛起“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的使命,继续坚持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修复被损毁的林地,追索环境损害赔偿金,采取补植复绿等形式,以切实的举措助力美丽侨乡建设。


在此
检察官提醒大家


清明节即将到来,请大家文明祭奠、绿色扫墓,不在山里焚烧,不将明火带入森林,避免发生失火烧山等意外事件,既是保护珍贵的森林资源不被破坏,也是保护自己不陷入犯罪的牢笼。




最后,咱们来学习一下

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

立案标准及法律依据

01
放火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刑法修正案(三)》第一、二条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02
失火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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