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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张未收回的借条,让他从债权人转眼变成犯罪嫌疑人
时间:2018-10-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我原本只是想拿回我借给他的彩礼钱,所以才拿这张已还款的借条去法院起诉,没想到竟会因此给自己惹上官司。”看守所中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2018年8月,陈某因虚构事实虚假诉讼被羁押至看守所,一起普通的民事借贷纠纷为何会演变成刑事案件?原来陈某利用受害人已经还款但未取回的借条提起诉讼,其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罪。犯罪嫌疑人陈某与受害人王某系朋友关系,两人之间一直有债务往来。

2016年10月,王某因工程招标需要押金向陈某借款10万元周转,既然是朋友借款,陈某便很爽快的答应下来了。随后,两人约定在一家咖啡馆见面,在场的还有陈某的好友刘某、张某。因为陈某自己不熟悉手机操作,便由刘某、张某代为手机转账。

收到10万元借款后,王某便签下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只写着借款人的名字、身份证信息、借款金额等,而约定利息、还款日期等却是空白的,这也为后续发生的事情埋下了伏笔。不久,王某从银行获得贷款后,便约陈某到借款时的咖啡馆将10万元现金还给陈某,但因匆忙,在还款之后借条却未取回。

同年12月份,因结婚彩礼的需要,王某又向陈某借款6万元,因王某承诺借款很快便会归还,两人便未签署借条。但后来,这笔借款陈某一直未能收回,在多次讨要无果后,陈某怒气中烧,正好想到身边有一张王某未取回的借条,便动了歪脑筋,利用这已还款的借条索回自己的损失。

2017年12月,陈某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前,陈某还指使当时借款时在场的中间人作伪证,法院最终判处王某败诉,并责令其归还9.8万元借款。

2018年5月份,因为王某没有还款,陈某还以王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要求法院对王某强制执行,法院则对王某司法拘留15日。然而让陈某没想到的是,自已貌似在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实自已的行为已经触犯到法律的“高压线”。

2018年8月,王某向青田县鹤城派出所报案,民警对该案进行侦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陈某最终因虚构事实虚假诉讼被羁押至看守所,一件因非法手段主张债权而引发的案件,最后让债权人转眼变成了犯罪嫌疑人,结局不禁让人唏嘘。

以案释法

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瞒债务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检察官提醒

在本案中,因为未签署借条或未取回借条,导致了纠纷的发生,检察官提醒大家,掌握法律知识,做好风险防范才是关键。

(1)在借款时,需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出借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同时,对格式合同留白事项,应尽量填写,若无则划去,避免事后填写。

(2)在还款后,借款人应向出借人要求出具收款凭证,或索回借条,以此证实借款人已经还款,双方债权债务归于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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