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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护“苗”,亮剑非法雇佣童工
时间:2018-12-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儿童散学归来早,忙趁东风放纸鸢”这本应是少年时代该有的写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每个孩子都能拥有快乐的年少时光,受到家庭、学校及社会等因素的影响,个别孩子过早地离开了学校,早早地走上企业的流水线,成为企业运转的一部分。

近日,青田县检察院办理一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发现涉案的两名证人(均未满十六周岁)在辖区内某鞋服有限公司工作。经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二人早早辍学,未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而后通过招工广告被招入鞋服厂上班。

“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有限,过早步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容易被社会“万花筒”所迷惑,可能养成不良的行为习惯,也易成为被欺凌、侵害的对象。”承办检察官说道。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青田县检察院立即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及时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处置,并加强对县内其他企业的排查监管,形成长效的监管机制。期间,承办检察官专门到该局对查处工作进行跟踪对接。

县人社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对涉案企业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后对该企业处以17500元的罚款。

涉案企业表示己深刻认识到雇佣童工带来的严重后果,同时已组织人事部门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整改,重新核查登记企业员工,并将逐步完善招工用工程序和管理制度。

同时,县人社局将利用“网络化”管理,由协管员在各自网格内实时、持续监控县辖区内的企业用工情况,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引导用工企业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近年来,青田县检察院积极开展“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工作模式,多次在办案中发现监督线索,而后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履职,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取得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社会面”的良好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的,给予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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