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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检察院依法批捕全市首例“套路贷”虚假诉讼案嫌犯
时间:2018-06-1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一名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该案系我市首例批准逮捕的“套路贷”虚假诉讼案。 



 


有名堂的“套路贷”:借七万元借条写14万元


2016年,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朱某以民间借贷形式放高利贷,借钱给余某7万元,但在余某出具的借条上写借款14万元,在扣除十日利息后,余某实际上拿到六万七千余元。季某系担保人之一。后因余某无力偿还债务,犯罪嫌疑人刘某、朱某多次向季某及季小某讨要债务,犯罪嫌疑人刘某还迫使被害人季小某签订虚假借条7万元一张。


电子喇叭讨债不成,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犯罪嫌疑人刘某、朱某在多次讨债无果的情况下,分别带人持电子喇叭到季小某单位门口及季某的店中,以高音喇叭叫喊的方式进行讨债,对被害人季小某等进行施压、威胁,迫使其还钱。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刘某与朱某商议后,以出借人朱某的名义,将季小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7万元及利息。法院于3月21日开庭审理此案,而在开庭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又以人民币14万元的借条,将余某、季某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14万及利息。


法律非儿戏,怕触犯刑法忙撤诉已晚


犯罪嫌疑人刘某、朱某等人将季某、季小某起诉到法院后,向律师咨询时,律师告知其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由于心里害怕,犯罪嫌疑人刘某、朱某等人连忙向法院申诉撤诉,但为时已晚,法院在审理过程也发现其中猫腻,公安机关也介入该案,并对本案立案侦查。


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触犯刑法严追责


承办检察官经进一步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2017年8月因犯聚众斗殴罪刚被法院判过刑,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以捏造的事实、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以此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随即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批准逮捕决定;因犯罪嫌疑人朱某系初犯、偶犯、从犯,社会危险性不大,于是对其做出构罪不捕的决定。


揭秘“套路贷”


借钱时笑里藏刀,讨虚高债额时跟催命符一般,“套路贷”的套路到底有哪些?


第一步,“趁火打劫”,诱骗签订“阴阳借条”。犯罪团伙通常瞄准无法通过正规途径借款的本地有房居民、个体户、大学生群体,利用其急需用钱的心理和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诱骗受害人签订“阴阳借条”,阳借条金额远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超出部分以保证金、手续费为由抽走,被害人只拿到实际借款金额。


第二步,“金蝉脱壳”,虚构证据不留痕迹。签订“阴阳借条”后,犯罪团伙带领受害人到银行按照虚高金额转账,形成转账记录后立即要求受害人取款归还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部分,制造出虚假的银行流水凭证,部分受害人还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并公证。犯罪团伙借条、转账记录、提款视频、公证材料等证据一应俱全,显示其取得虚高金额债权。


第三步,“拆东补西”,层层平账钱款飙升。犯罪团伙往往故意制造违约陷阱,要求受害人短期内快速还款,使受害人难以正常还款从而认定其违约,要求其按照虚高金额还款。因受害人无力偿还,犯罪团伙则介绍其他公司“平账”,以相同的手法迫使受害人借新款还旧账,不断签下更高额的“阴阳借条”以债还债。经过层层转让加码,最终债台高筑乃至倾家荡产。


第四步,“软硬兼施”,手段多样非法获利。犯罪团伙以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暴力手段或言语威胁、窃听窃照、跟踪尾随等“软暴力”方式催讨债款;另一方面根据掌握的签字借条、转账记录、公证材料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最终非法牟利侵占受害人抵押的房产。


以案释法


【虚假诉讼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民众,远离“套路贷”要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借款时,从银行或其他正规网贷渠道进行;2.在向民间借贷公司借款时,不要随便签下高于借款额的借条;3.发现自己身陷“套路贷”中的民事虚假诉讼后,收集相关证据后可向检察机关进行控告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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