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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冲动的代价,这名撕咬民警男子因暴力妨害公务被起诉(图文)
时间:2018-06-0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5月28日,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项某某提起公诉。 


2018年4月3日上午,青田县交警大队城郊中队民警在石郭城郊中队门口执行车辆检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项某某驾驶的奥迪桥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民警遂即拦下该车辆,要求其配合检查,经民警检查,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民警依法对其车辆扣留。犯罪嫌疑人项某某拒绝配合执法,与民警对抗时间长达半个小时,期间项某某大声辱骂民警“强盗”、“土匪”,其妻在车内后座大叫“警察打人啦”试图误导围观群众。而项某某更是用撕咬的方式将民警右耳咬伤,涉嫌妨害公务罪,当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先后被刑拘、批捕。


检察官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是代表国家执法,袭击、辱骂、暴力抗法看似是针对执法的个人,实际上挑战的是法律法规,对抗的是执法权威,损害的是国家利益,蔑视法律必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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